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400號受罰人 李政輝 上列受罰人因 余清輝 等與 林秀針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為證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罰人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理由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證人已受上開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受罰人為證人,先後經通知於民國(下同)101年4月27日上午11時20分、101年7月6日上午11時、101年8月17日上午11時、102年3月15日上午9時30分到場作證,已受合法通知,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13頁;卷三第40、62、93頁),核無正當理由,不遵期到場,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