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685號債權人 莊淇閔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振寧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㈡確認楊振寧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㈢提出 楊子 瑨、 楊子賢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02年2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51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