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734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法定代理人 鄭紹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蒲元鳳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 蒲志雲 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此項裁定已於102年3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雖提出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函查繼承人未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該院101年11月22日101南院勤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惟被繼承人蒲志雲最後之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街○○○巷○○號2樓,非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轄區,且未補正繼承系統表。經核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