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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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42號上訴人即被告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英名 被上訴人即原告協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昱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建字第42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