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68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昱名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南錦
廖素楨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玉蘭 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ꆼ萬肆仟壹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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