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3號原告 范夢玲 被告 郭有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審交簡字第4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藍海凝
法官張兆光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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