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34號原告澳盛(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訴訟代理人 羅仁昌 被告 林君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俞伶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