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620號聲請人 袁震天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威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非訟事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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