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586號原告 王莉 被告 黃琳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3年9月11日起至騰空交付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4樓房屋予原告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3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45萬元(13000元×365日×10年=0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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