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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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0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鈺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鈺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鈺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因受刑人所犯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均得易科罰金(經確定裁判宣告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為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揆諸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陸艷娣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01│詐欺│有期徒刑6月│102年7月11日至│本院102年│103年4月29│本院102年│104年3月12│編號1至12曾經本院││││,如易科罰金│102年7月28日│度原易字第│日│度原易字第│日│102年度原易字第13號││││,以新臺幣││13號││1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2年2月││││1000元折算1││││││││││日│││││││├─┼────┼──────┼───────┼─────┼─────┼─────┼─────┤││02│詐欺│有期徒刑4月│102年07月30日│臺灣高等法│104年03月│臺灣高等法│104年3月26│││││,如易科罰金││院高雄分院│26日│院高雄分院│日│││││,以新臺幣││103年度原││103年度原││││││1000元折算1││上易字第3││上易字第3││││││││號││號│││├─┼────┼──────┼───────┼─────┼─────┼─────┼─────┤││03│詐欺│有期徒刑4月│102年07月30日│臺灣高等法│104年03月│臺灣高等法│104年3月26│││││,如易科罰金││院高雄分院│26日│院高雄分院│日│││││,以新臺幣││103年度原││103年度原││││││1000元折算1││上易字第3││上易字第3││││││日││號││號│││├─┼────┼──────┼───────┼─────┼─────┼─────┼─────┤││04│詐欺│有期徒刑4月│102年07月30日│臺灣高等法│104年03月│臺灣高等法│104年3月26│││││,如易科罰金││院高雄分院│26日│院高雄分院│日│││││,以新臺幣││103年度原││103年度原││││││1000元折算1││上易字第3││上易字第3││││││日││號││號│││├─┼────┼──────┼───────┼─────┼─────┼─────┼─────┤││05│詐欺│有期徒刑4月│102年07月30日│臺灣高等法│104年03月│臺灣高等法│104年3月26│││││,如易科罰金││院高雄分院│26日│院高雄分院│日│││││,以新臺幣││103年度原││103年度原││││││1000元折算1││上易字第3││上易字第3││││││日││號││號│││├─┼────┼──────┼───────┼─────┼─────┼─────┼─────┤││06│詐欺│有期徒刑4月│102年07月30日│臺灣高等法│104年03月│臺灣高等法│104年3月26│││││,如易科罰金││院高雄分院│26日│院高雄分院│日│││││,以新臺幣││103年度原││103年度原││││││1000元折算1││上易字第3││上易字第3││││││日││號││號│││├─┼────┼──────┼───────┼─────┼─────┼─────┼─────┤││07│詐欺│有期徒刑4月│102年07月30日│臺灣高等法│104年03月│臺灣高等法│104年3月26│││││,如易科罰金││院高雄分院│26日│院高雄分院│日│││││,以新臺幣││103年度原││103年度原││││││1000元折算1││上易字第3││上易字第3││││││日││號││號│││├─┼────┼──────┼───────┼─────┼─────┼─────┼─────┤││08│詐欺│有期徒刑4月│102年07月30日│臺灣高等法│104年03月│臺灣高等法│104年3月26│││││,如易科罰金││院高雄分院│26日│院高雄分院│日│││││,以新臺幣││103年度原││103年度原││││││1000元折算1││上易字第3││上易字第3││││││日││號││號│││├─┼────┼──────┼───────┼─────┼─────┼─────┼─────┤││09│詐欺│有期徒刑4月│102年07月30日│臺灣高等法│104年03月│臺灣高等法│104年3月26│││││,如易科罰金││院高雄分院│26日│院高雄分院│日│││││,以新臺幣││103年度原││103年度原││││││1000元折算1││上易字第3││上易字第3││││││日││號││號│││├─┼────┼──────┼───────┼─────┼─────┼─────┼─────┤││10│詐欺│有期徒刑4月│102年07月30日│臺灣高等法│104年03月│臺灣高等法│104年3月26│││││,如易科罰金││院高雄分院│26日│院高雄分院│日│││││,以新臺幣││103年度原││103年度原││││││1000元折算1││上易字第3││上易字第3││││││日││號││號│││├─┼────┼──────┼───────┼─────┼─────┼─────┼─────┤││11│詐欺│有期徒刑4月│102年07月30日│臺灣高等法│104年03月│臺灣高等法│104年3月26│││││,如易科罰金││院高雄分院│26日│院高雄分院│日│││││,以新臺幣││103年度原││103年度原││││││1000元折算1││上易字第3││上易字第3││││││日││號││號│││├─┼────┼──────┼───────┼─────┼─────┼─────┼─────┤││12│詐欺│有期徒刑4月│102年07月30日│臺灣高等法│104年03月│臺灣高等法│104年3月26│││││,如易科罰金││院高雄分院│26日│院高雄分院│日│││││,以新臺幣││103年度原││103年度原││││││1000元折算1││上易字第3││上易字第3││││││日││號││號│││├─┼────┼──────┼───────┼─────┼─────┼─────┼─────┤││1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月│103年05月17日│本院104年│104年04月│本院104年│104年5月12││││防制條例│,如易科罰金││度簡字第│09日│度簡字第│日│││││,以新臺幣││1249號││1249號││││││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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