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15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15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15995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債務人竣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12號兼法定代理丙○○人債務人甲○○
12號債務人乙○○
弄25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伍拾玖萬伍仟柒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另行聲請。
┌───────────────────────────────────────────────────┐│附表:94年度促字第15995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795,730元│94年4月15日│4.095%│94年5月16日│├──┼────────────┼───────────┼───────────┼───────────┤│002│2,500,000元│94年4月12日│4.78%│94年5月13日│├──┼────────────┼───────────┼───────────┼───────────┤│003│300,000元│94年4月15日│5.28%│9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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