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5237號債權人 鍾仁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錦宗 即宏宗企業社、宇駿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如欲委任 王士銘 律師為本件之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因台端所提委任狀係呈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