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小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六小字第17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梁丞薰
被   告  高進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叁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叁仟肆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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