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小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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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六小字第16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蔡佳
被   告  蔡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貳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捌仟零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一0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0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延滯第一個月計新臺幣壹佰
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新臺幣
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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