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82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根煌 律師
複代理人   林邦賢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6月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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