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82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根煌 律師
複代理人 林邦賢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6月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聖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82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根煌 律師
複代理人 林邦賢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6月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