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87號原告 洪麗華
徐世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林駿宇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申惟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