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719號債權人 陳美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明和 之繼承人間請求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明和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8年9月27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送達次日起五日內補正提出黃明和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查報被繼承人黃明和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該通知已於108年10月13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地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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