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18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天翔 被告 蔡佩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
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肆佰玖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4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見本院卷第第19頁)約定,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信用卡契約訴訟部分自有管轄權。又兩造雖就個人信用貸款訴訟部分合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然揆諸上開規定,本院既就原告信用卡契約訴訟取得管轄權,而信用貸款訴訟部分並無專屬管轄之限制,且兩訴非不得同時適用本程序審理之,是本院就信用貸款訴訟部分,亦應得一併審理而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自民國107年7月9日起向伊請領卡號4525XXXXXXXX4969
、5293XXXXXXXX5558號、4304XXXXXXXX0194、4182XXXXXXXX8468號(卡號詳卷)之VISA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按月向伊清償,而被告至108年9月15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7萬9132元,迄未清償予伊,其中7萬120元為消費款,1012元為循環利息,8000元為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7萬120元自108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另於107年3月7日分別向原告借款①20萬,約定借款期間
自107年3月7日起至114年3月7日止,利息自撥貸日起前3個月按固定年利率1.68%,自第4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1.0
7%加碼11.99%計算(目前為13.06%),借款人應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詎被告僅攤還本息108年9月12日止即未依約繳納,尚欠16萬8724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08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06%計算之利息。②29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7年10月15日起至114年10月15日止,利息自撥貸日起前3個月按固定年利率1.68%,自第4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1.07%加碼14.99%計算(目前為16.06%),借款人應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詎被告僅攤還本息108年9月18日止即未依約繳納,尚欠26萬3635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
108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06%計算之利息。
㈢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89頁),堪以憑採。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答辯書狀供本院憑參,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併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准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蕭欣怡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信用卡79,132元70,120元15%自民國108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無無2貸款168,724元168,724元13.06%自民國108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無無3貸款263,635元263,635元16.06%自民國108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無無總計511,4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