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10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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