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98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市六德金融天下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提出之補正狀未具聲請人之簽章應補簽章,如委任他人代理,並應提出委任狀正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