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10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東股份有限公司、新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