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9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99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雪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