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107號
原   告  陳源智
被   告  黃陳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陳素姩 間確認公證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依原告 陳報 以系○○○區○○段○○○○號土地公告價值每平方公
尺13,500元,面積52.3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2計算,核定
為353,025元(計算式:13500X52.3X1/2=353025),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3,86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3,36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所欠裁判費餘額,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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