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9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順清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順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順清因竊盜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年7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順清前因犯竊盜(五罪)、恐嚇(四罪)、妨害自由及誣告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一年、十月、八月、八月、九月、一年、十月、八月、二月、三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於104年4月13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6年7月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6月19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7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恬安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