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右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欽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