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77號原告 吳文章 原告與被告 鄭志宏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洪明媚附件
一、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㈡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
。(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㈢訴之聲明新臺幣1,000,000元所包含之各項請求項目及金額。
㈣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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