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04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柯甫忠 被告 陳信泰
陳隆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信泰、陳隆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壹佰玖拾叁萬零肆佰零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萬伍仟零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萬肆仟伍佰柒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