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陳慶峯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陳慶峯因犯重利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5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10013277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94年度台非字第34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重利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0,000元並由受刑人即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1年度壢簡字第139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共7罪,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並移送執行。惟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1年10月31日以101年度桃檢秋執丑緝字第4727號發布通緝等情,固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10013277號)、拘提結果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惟受刑人遭通緝後已於101年11月
6日緝獲歸案,並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查詢表各1份附卷足憑。本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一案,雖於101年11月2日繫屬本院,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1月1日桃檢秋丑101執聲沒389字第095222號函暨其上本院收狀章戳可憑,惟本案受刑人於裁定前既已經緝獲歸案並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靜華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