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95號原告義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民義 被告 鄭介修
鄭民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一)本件原告對被告鄭介修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萬3200元。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鄭民郎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瀅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