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5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侯良橙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良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良橙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定應執行刑復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現在監執行中,因受刑人於民國103年4月18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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