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邦輝
葉政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竊盜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贓款新臺幣陸仟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邦輝、葉政維等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被告2人因該案所查扣之新臺幣(下同)6,000元,為被告2人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劉邦輝、葉政維2人因犯竊盜案件,業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8月24日以100年度偵字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1年9月29日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足證。而本件扣案之贓款6,000元,乃被告2人販賣本件竊得之電纜線之所得,並為被告2人自行向警方投案時,主動交付警方扣案偵辦,為被告2人所有,且係其等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2人自承在卷,並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扣押筆錄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