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新財受刑人江建維原名江元章.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新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新財因受刑人江建維(原名江元章)犯贓物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指定之具保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由具保人王新財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
茲因受刑人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刑保字第159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江建維因犯贓物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50萬元,由具保人王新財繳納後獲得釋放,而受刑人江建維所犯贓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
5月22日判決確定在案,乃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經聲請人寄發執行傳票要求受刑人於101年9月4日到案執行,並另寄發執行傳票要求具保人應於101年9月4日偕同受刑人到案,無正當理由不到沒入保證金。詎受刑人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拘提未獲,受刑人經聲請人於101年10月26日以101年桃檢秋執酉緝字第4606號發佈通緝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影本、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等附卷可稽。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並經發佈通緝,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