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佑東輔佐人賴素珍選任辯護人王杏文律師
曾昭牟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佑東於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十六樓之一,及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佑東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其所涉犯之罪亦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復經拘捕到案,而認有逃亡之虞,且尚有同案被告 彭永銘 在逃,渠等涉犯重罪,當更有聯繫串證,以脫免罪責之可能,是認其有羈押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01年8月20日裁定執行羈押。茲審酌被告就犯罪事實坦承不諱,犯罪嫌疑重大,然查相關證人均已訊問完畢,而共同被告彭永銘拘提未獲,已無串證之虞,且被告尚有智能障礙,與家庭之依附性甚深,應無逃亡之虞,本院審酌被告涉案情節、案件審理情形及公訴人之意見等情,認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惟倘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及限制出境、出海,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可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認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衡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家庭狀況、資力等節,認保證金額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為適當,爰准許被告於提出5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十六樓之一,且限制出境、出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王鐵雄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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