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全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全字第16號聲請人 馮楊素玉 相對人 馮佩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馮楊素玉姓名為「 湯楊素玉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馮楊素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揆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