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丁○○
被 告 戊○○
號
己○○
巷7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柒佰陸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
台幣貳萬玖仟柒佰參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