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87號反訴原告 莊文榮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呂桂香 等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2,600元(14×50,600+7×50,600,即系爭2筆土地之公告現值總合),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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