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倫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袁倫淼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
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屢經傳、拘不到,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自民國101年1月2日起執行羈押。茲經本院再次訊問後,前揭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4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游智棋
法官吳元曜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