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01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徐菖鴻具保人王喬為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喬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徐菖鴻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王喬為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徐菖鴻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王喬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易緝字第5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聲請人依受刑人住、居所傳喚、拘提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送達證書2紙、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年11月30日拘票暨拘提報告書2份在卷可證;參以聲請人另發函通知具保人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仍未到案之事實,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1月9日板檢 玉癸 100執13260號)函及送達證書各2紙附卷為憑,堪認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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