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小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小字第23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被   告  黃曉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30日下午2時35分在
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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