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6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裕 家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 徐裕家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3,979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