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6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文長
   陳姿蓉 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文長即陳姿蓉之繼
  承人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5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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