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訴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91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展赫 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力偉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展赫、張力偉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06年2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展赫、張力偉2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5年11月17日執行羈押,至106年2月1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張展赫、張力偉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3年、13年2月重刑在案,且經本院於106年1月24日判決駁回被告2人上訴,被告2人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2月1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黃宗揚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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