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78號上訴人首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單元家具有限公司
弄2號1樓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單元家具有限公司因94年度訴字第1478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370,
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純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