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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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28號上訴人丙○○
甲○○乙○○丁○○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戊○○間請求交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