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1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所為之判決,及九十五年一月五日所為之更正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告之住址欄、主文欄系爭建物之門牌號碼,暨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更正裁定內原告之住址欄中關於「台中市○區○○路一段六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中市○○區○○路一段六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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