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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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479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
丙○○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需正本)。
二、被繼承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死亡,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子女,應於其死亡時即已知悉,惟聲請人遲至九十五年三月六日始為拋棄,已逾法定兩個月期限,聲請人應釋明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間。
三、完整繼承系統表,即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第一順位含子輩、孫輩以下,第四順位繼承人應含內、外祖父母,各順位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於繼承系統表中載明。
四、聲請人等之最新戶籍謄本(需正本)及印鑑證明。
五、聲請人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者,應提出收受回執聯),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