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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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0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第二頁第一行「計尚欠本金⑴499,305元」,應更正為「計尚欠本金⑴449,30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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