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27號聲請人廣溢安全捲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煜 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大碁建│新光銀行八德│104年1月25日│60,000元│MA0000000│││設有限│分行││││││公司│││││├──┼───┼──────┼───────┼─────┼─────┤│002│弘原營│合作金庫商業│104年1月31日│511,630元│QE0000000│││造有限│銀行慈文分行││││││公司│││││├──┼───┼──────┼───────┼─────┼─────┤│003│弘昌營│合作金庫商業│104年1月31日│148,360元│YQ0000000│││造工程│銀行蘆竹分行││││││股份有│││││││限公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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