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25號聲請人 周宇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未及兌現即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5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1月1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5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5月11日(星期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范升福┌─────────────────────────────────────────┐│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喬旺鋼鐵股份渣打商業銀行公西分│103年12月25日│75030元│AA二○一七││││有限公司│行│││三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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