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士光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士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王士光因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1級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附表:受刑人王士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22日│99年11月2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489號│偵字第426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82│100年度訴字第535│││││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3月2日│100年3月11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82│100年度訴字第535│││││號│號│││判決├────┼────────┼────────┼────────┤││判決│100年3月28日│100年4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987號(本│執字第4671號(本││││件尚未執行)│件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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